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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水利局财务管理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19-10-28 09:44 查阅次数:797 来源:财务科 作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财务管理,根据财政、水利等有关的财经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订本制度。制度适用于我局具备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单位。

第二条 一切财务活动在局党组的领导下进行,局机关和局属单位各项资金的筹集、分配、核算、使用由财务科统一管理,分单位记账。

第三条 人员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严格执行国家的财政法规、收费规定和单位财务手续办理程序,严格把关,确保安全。

 

第二章 收入支出管理规定

 

第四条  单位的收入包括预算收入、非税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五条  单位的各类收入实行统一管理,取得的收入要据实及时入账,严禁隐瞒收入,在账外设立“小金库”。

第六条  除工资福利、社保性支出外,其他一切行政和业务开支,必须有计划、有预算的提出申请,大额支出项目(贰万元以上含贰万元)必须写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报纪检监察组、机关党委和财务科备案,经相关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

第七条 强化专项资金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报备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一律不予支出。

专项资金的支出采取“科室或单位申请并与分管局长研究后,送财务科报备,并由财务科统一报局长或会议研究确定”的办法。

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虚列支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转移,并接受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单位应建立资金绩效考评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条 凡按有关要求举办会议、培训等活动,由业务科室提前作出用款计划申请,并经局长批准后,再视资金情况作出安排。无计划不可开支。

第九条 行报帐员制度科室、局属单位的报销(包括社保各类费用)均由兼职报帐员统一整理、完善手续,每周四为集中报账日,每月最后4个工作日为结帐日,结账日期间暂停报销工作。

   

第三章 公务卡管理规定

 

 第十条 公务卡是指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十一条 原使用现金支付结算的零星商品服务支出和购买支出,一般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其适用范围包括:市区内单笔1000元以下的零星日常开支,出差在外发生的差旅费、招待费等开支。

    第十二条 日常公务支出支付结算时,具备刷卡条件的,应在公务卡授信额度内使用公务卡刷卡支付,并取得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和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及时到财部门办理报销手续,因个人报销不及时形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三条 公务卡持卡人在公务消费中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属于个人消费行为,提取现金手续费持卡人承担,引发的经济后果,由持卡人负全责。

第十四条 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商业服务网点发生的零星支出可使用现金结算。

 

第四章 预算审批规定

 

第十五条 一次性支出预算金额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下的支出由主管财务局长审批;一次性支出预算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支出,由主管财务的局领导和局长审批;②一次性预算金额在20000.00元(含20000.00元)以上的,经局长、主管财务局长相关分管局长和纪检组等人员集体研究后,授权主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 重大事项支出,报经局党组会研究后授权主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批。

第五章  报帐管理规定

 

第十 报销的票据必须是印有税务监制章或财政票据专用章的当年票据,严禁白条抵账。

第十 开票的日期必须与业务活动的时间一致,报销的单据必须与业务活动事项相关,票据的项目名称符合有关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十 票据上应注明业务发生的原因,经办人员签名,票据的经手人要对所报销发票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假发票。

十条 发票内容、数量及金额按项目逐项填列,不允许有改动,否则将不予受理,金额较大的发票后附明细单。

      第二十一条 一次性开支在1000元以上必须转帐支付。在同一单位发生交易不能分开发票。

第二十二条  原则上不再使用定额发票,偏远地区没有机打发票的最多不超过1000元

第二十三条  副县级以上领导的报销,由局长审批。

 

第六章 差旅费报销规定

 

第二十四条 出差要严格按三门峡市水利局印发的《三门峡市水利局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三水发【2014】112号)和三门峡市财政局印发的《三门峡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三财行〔201620号)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外出学习或开会,统一安排食宿的,只报销在途期间的差旅费。原则上不参加要求交纳培训费或住宿费用的会议和培训,确有必要参加的,由局长批准,只报销在途期间的差旅费。    

    第二十六条 多人出差共同办理一项业务的,要用同一张单据报销。在一个单位报销时要写全出差人员姓名,差旅费报销单只能粘贴交通费和住宿费发票,原则上一事一清,不允许混合合并报销或拆大分小报销。

 

车辆报销规定

 

第二十七条 车辆燃油、维修(含装潢)、清洗等费用,按照局有关规定,实行燃油核定、维修申请、洗车控制的办法,由车管人员完善手续后,统一到财务科报销。

 

第二十八条 车辆必须使用IC卡加油,每次加油要打印出来加油小票,由办公室统一管理以备查。如出现现金加油的情况,要说明原因。办公室车管人员核定每辆车每个月的用油量,财务科每月统一转账,其他时间不再零星受理。

    第二十九条 车辆维修须按规定事先申请,维修费由车管人员持维修申请审批单、维修清单、按申请程序、资金审批额度审核签字,财务科定期统一结账。

第三十条 车辆清洗费由车管人员定期与洗车点核算,持洗车汇总表及票据,按隶属关系经审批后到财务科报销。因公务外出确需清洗的,洗车费用可以凭票报销。

第三十一条 车辆保险由局办公室提供票据,由财务科协调办理

第三十二条 过路费及停车费的报销实行一事一核原则上与“差旅费”一起报销的办法执行

 

第八章 公务接待报销规定

    

第三十三条 公务接待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通知》和《三门峡市接待办、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市直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标准的通知>》(三接[2018]18号)执行,工作餐标准不超过150元/人,不得安排烟酒。  

第三十四条 公务接待实行一,一次接待,一次审批,一次报账。报销时必须附财务票据,公务接待申请批准单、派出单位公函或相关证明和接待清单,接待清单里要注明接待日期、接待对象、接待人数、陪餐人数、就餐菜单等。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九章 物资采购管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 按照《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的通知(财资[2016]27号)、《三门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开展政府采购网上商城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三财采购[2018]01号)文件要求,凡符合《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品目目录》范围内的货物,且20万元及以下的均要通过网上商城采购。网上商城商品不能满足采购需求或者无法实现网上采购且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成立由局纪检监察、财务、经办单位参加的采购小组自行采购。

 第三十六条 办公用品、常用耗材的采购。

1)集中购物。由办公室或专业管理的科室单位或人员提出采购计划,按照额度权限2000元以下及以上,报批备案后,由牵头科室单位或人员,组织纪检监察、财务人员统一批量采购。

2)零星特殊购物,实行报备登记制。由科室单位提出意见,报财务登记,经分管财务的领导同意后实施。

(3)列入《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鼓励采购品目目录》的货物,且一次性采购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由各科室单位提出申请计划,经科室单位和主管财务局长审核后(2000元以上的再由局长审批),由科室单位按照要求自行采购。

 

  1. 附则

        第三十七条  财务工作人员制度。财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财政财务纪律,爱岗敬业,廉洁自律,服务好机关和单位;财务科负责人要统筹考虑全局机关单位的财务工作,坚持厉行节约,认真核对每一笔支持,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出纳要管好银行账户和流动资金,及时整理好票据和凭证,做到日清日结,确保资金安全;会计、出要认真履行会计核算职责,做到应收尽收,月清月结,及时提供财务报表。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除水资源管理处和涧河管理处以外的水利局所有单位。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三门峡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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