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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水利局行政职权目录

发布时间:2019-08-27 16:27 查阅次数:431 来源:人事科 作者:

 

三门峡市水利局行政职权目录

(共67项)

一、行政许可(6项)

1.取水许可

2.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含采砂)核准

3.在河道、渠道、水库设置或者扩大排污口核准

4.水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同意书审批

5.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设施验收

6.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二、行政处罚(49项)

    1.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2.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未经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处罚

    3.未经批准或不按照批准的许可条件取水;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4.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罚

    5.建设项目节水设施未建成或未达到国家规定,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6.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处罚

    7.伪造、涂改、冒用取水许可文件的处罚

    8.申请人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审批文件或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9.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

    10.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罚

    11.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处罚  

    12.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取用地下水;未经批准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取用地下水的处罚

    13.未经批准利用河道、国有水库从事养殖、餐饮等活动的处罚

    14.经营洗浴、游泳、水上娱乐、洗车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或者安装不符合规定的节水设施、器具的处罚

    15.生产设备冷却水、锅炉冷凝水未循环使用或者未回收使用的处罚

    16.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17.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灌区灌排渠系的处罚

    18.向水库、渠道倾倒或排放垃圾、废渣和有毒有害污水的处罚

    19.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20.在河道堤防进行建房、建窑、开渠等活动的处罚

    21.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的处罚

    22.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倒垃圾或进行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高杆植物的处罚

    23.擅自围湖造田、围垦河道的处罚

    24.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防洪工程未经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25.破坏、侵占、毁坏堤防、水闸等的处罚

    26.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处罚

    27.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

    28.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格竞标;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处罚

    29.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等的处罚

    30.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资质承揽工程的处罚

    31.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32.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33.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处罚

    34.勘察和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和设计的处罚

    35.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处罚

    36.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37.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38.工程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39.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单位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40.应被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用水单位或个人,拒绝纳入计划管理的处罚

    41.未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处罚

    42.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43.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44.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处罚

    45.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处罚

    46.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处罚

    47.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处罚

48.违规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49.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4项)

1.强制清除阻碍行洪的妨碍物

    2.查封、扣押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

    3.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

    4.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建设单位在生产建设活动中造成的水土流失

四、行政征收(4项)

1.水资源费征收

2.超计划加价水费征收

3.污水处理费征收

4.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

五、行政给付(0项)

六、行政检查(1项)

1.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七、行政确认(0项)

八、其它职权(3项)

1.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2.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年度实施方案审查

3.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年度验收及三年总体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