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笫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我局政府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活动。包括主动公开的信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和依法不宜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便民的原则。
应当主动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按照规定程序,应当在本局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形式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四条 局文明办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研究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承担日常工作。
第五条 局文明办负责编制局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信息指南;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指导、协调、督促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的依法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六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范围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事项;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 规范性文件以及政策性的文件;
(五)水利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六) 行政许可的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受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期限、收费标准、设立依据、结果查询及咨询电话;
(七)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 除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向本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八条 免予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或者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二)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正在调查处理过程中的事项;
(四)涉及行政执法事项,公开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形式
(一)政府信息公开网站;
(二)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以及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等媒体。
(三) 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法律、法规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形式有专门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十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生成或变更后,行政机关应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迟在信息形成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依照以下程序:
(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依照本办法,对本科室(单位)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提出书面意见(包括公开内容、形式等),本科室(单位)负责人签字,主管局领导签批;
(二)统一报送局文明办审核,一般信息经文明办主管领导批准后,对外公开;重大敏感性信息,应报请局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对外公开;
(三)对需要公开的信息,需要报请有关部门同意的,未经同意不得发布;
(四)按照上述程序完成审核手续的拟公开信息,根据确定的公开形式及时公开。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办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本局提出申请。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条 按以下程序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一)局文明办统一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对收到的书面申请进行登记,当场予以答复,或者可根据申请公开的内容和职责分工转交相关科室(单位)办理。
(二)相关承办科室(单位)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它适当形式提供;
3.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4.依法不属于本局公开或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以上所有告知或答复,均需以书面形式。各承办科室(单位)需在答复规定期限前的3个工作日送局文明办统一审核,包括保密审查。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行政机关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对信息公开存在争议的,由各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确认.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保密审査和不予公开的依申请政府信息上报备案制度。行政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查。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对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 局文明办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局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和建议。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相关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严肃问责。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局文明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